菏泽学院办公室文件
菏院办字〔2018〕10 号
菏泽学院院长办公室
关于印发《菏泽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
实践学分认定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学院、各部门、各单位:
《菏泽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办法(试 行)》已经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结合实 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菏泽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 日
菏泽学院大学生
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用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,旨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。
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为必修学分,是学校学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,除完成课内必修课、 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学分外,必须同时获得不低于 5 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,方能准予毕业。
第三条 学工处、教务处、科研处、团委、创新创业学院作为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责任部门,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同管理。
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的实践学分由“创新实践学分”、“创业实践学分”两部分构成。
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
第五条 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学科竞赛、科学研究、发明创造、资格证书、科技文体竞赛、社会实践、科技成果转 化等。
1.学科竞赛:指学生参加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团体,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。
2.科学研究:指学生主持或参与国家、学校发布的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、教师科研课题、学校或学院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,或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或艺术作品。
3.发明创造:指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等。
第三章 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
第六条 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、创业竞赛、创业培训、创业实践活动、自主创业等。
1. 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:指参加国家、学校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。
2. 创业竞赛:指学生参加各类型创业大赛并获相应奖项。
3.创业培训:指学生选修学校或学院开设的各类创业培训课程并获得结课证明。
4.创业实践活动: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创业沙龙、论坛、讲座等实践活动并获得积分证明。
5.自主创业:指学生在校学习或休学期间自主创建公司,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并顺利运营。
第四章 学分认定的基本规则
第七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我校相关创新创业教育项目,均可根据本规定予以学分认定。
第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取得成果的级别和等级,是认定学分高低的重要依据。成果的级别依据项目组织单位或发证单位的级别,由相应学分的认定部门负责确定并按年度公开发布。
第九条 集体奖项或成果,参与学生参照我校有关科研工作量分配的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学分。
第十条 同一项目成果在学分认定时,遵循“就高原则”,不重复认定。
第五章 学分认定的程序
第十一条 每年 5 月中旬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学分认定申请,填写《菏泽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》并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。
第十二条 各学院对学生提供的申请、佐证材料进行审核、汇总、公示后,填写《菏泽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统计表》 ,将上述材料报学生工作处、创新创业学院。
第十三条 经学校核准同意后,学院按照学生学籍成绩管理要求,提交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。《菏泽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》、菏泽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统计表》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档案材料,学院按试卷存档要求进行保存。
第六章 学分管理与使用
第十四条 在《菏泽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成果学分认定标准表》中标注“#”的项目学分可以申请替代专业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程学分。
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教育的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不收取学分学费,且此类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,并计入学生总学分。如果申请替代选修课程学分,则按照规定收取相应学分学费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,报学生工作处及相关学分认定责任部门或单位协调处理。
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者,取消其已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,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1.菏泽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
2. 菏泽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统计表
3. 菏泽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成果学分认定标准表
说明: 1.申请时请同时携带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至所在学院。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。学院按照学生创新创 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确定学分, 审批后学院存档。2.成绩按照“优秀”“良好”“中等”“及格”“不及格”五级 确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