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严肃团的纪律,维护共青团的先进性,根据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
本条例适用于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所有团员。
第二条
团员违犯团纪,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情节轻重,结合其认错态度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(二)严重警告(三)撤销团内职务(四)留团查看(五)开除团籍
第三条
留团察查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,在察看期间改正错误的,应按期解除察看,恢复团员的权利;坚持错误不改的,应予开除团籍。
第四条
违犯国家法律,受刑事处分的:
(一)一般应予开除团籍。(二)团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、拘役、管制以及其他更轻刑罚,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,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,也可以不开除团籍,但必须给予团纪处分。(三)过失犯罪或因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犯罪被判处较短的徒刑,其表现一贯良好的,可以不开除团籍,但应给予其它团纪处分。在监禁期间,停止组织生活。
第五条
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情节轻微,尚不够刑事处分的:
(一)错误性质及情节特别严重的,开除团籍;(二)错误性质及情节比较严重的,给予留团察看以下处分(包括留团察看,下同)。
第六条
违犯学校纪律,行政上受到处分的,团内原则上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第七条
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:
(一)情节严重,影响较小的,给予留团察看以下处分;(二)情节严重,影响较大的,给予开除团籍处分。
第八条
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团费,不过团的组织生活。不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:
(一)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;(二)屡教不改且影响极坏的给予撤消团内职务、留团查看或开除团籍处分。
第九条
团的干部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,而使工作蒙受损失的;
(一)
造成严重损失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(二)
造成重大损失的,给予撤消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。
第十条
其它违纪行为,比照本条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分。
第十一条
违纪以后,能主动认识,检查错误,确有悔改表现的,应从轻处理。
第十二条
违纪以后,拒不认错或认错态度不好的,应从重处理。
第十三条
受团纪处分者,年内不得参加团内评比表彰。
第十四章
处分团员的批准权限
(一)
给予团内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消团内职务、留团查看处分,由支部大会决定,所在系团总支批准,报校团委备案。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,由支部大会决定,系团总支填写审核意见报校团委批准。(二)
团内警告,严重警告处分的团员,由支部大会决定,系团总支或基批准,报校团委备案。(三)受留团查看处分的团员,经过留团查看,事实证明已经改正了错误的,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团员权利的决定,报系团总支批准;如果不够团员条件,应当由支部大会决定,开除团籍,并报校团委批准。
第十五条
团员受到团纪处分,均需具备下述材料:
(一)本人检查材料;(二)证明材料;(三)书面处分决定;(四)其它有关材料。
第十六条
处分团员必须遵循的几点原则:
(一)团的组织在讨论和决定给团员处分时,除特殊情况外,应当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到会,并允许其进行申辩。在通过处分决议后应当把书面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看,并签属意见,然后上报。(二)团员对于所受处分如果不服,可以要求复议,并且可以向上级团的委员会直至团中央申诉;各级团组织对于团员的申诉要及时处理,不许扣押。(三)基层团组织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,应包括调查证明材料,受处分人的检查、团支部的处分决定、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。批准机关审批对团员的处分,必须经过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,任何人不能自行批准。(四)处分决定经过批准后生效,并且由作出决定的团组织通知受处分者本人。对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,团组织在审批之前,要指定适当的干部同受处分本人谈话,听取他的申诉。(五)团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,必须严肃慎重,实事求是,热情关心,严格要求,本着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的精神。(六)对违纪团员的教育和处分,各团总支和团支部要严肃对待,出现问题及时处理,决不可姑息迁就,隐瞒事实,否则,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(七)对给予团员的处分,如果需要修正或者处分错误,需要取消的,应作出书面决定。其决定权和批准权与原来处分的手续相同。上级团的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决定修正或取消团员所受的处分。(八)受到团纪处分的团员,团支部应及时将受处分的情况记入本人团员证“备注”栏内;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应及时收回团员证;受处分团员的材料应存入本人档案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本规定的解释权、修订权归校团委。